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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前首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相安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保障犯罪嫌疑人、倍国备工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葬警作将最高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维护国家主权、规格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日媒日本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
